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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-07-29 13:37 来源:互联网 作者:佚名 编辑:寒菊 525人关注

第七条 规定: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,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。

第十条 规定: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,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。

第 十二条 规定: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,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。企业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,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。对初次从事粉 尘作业的职工,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,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。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,禁止从事粉尘作业。

第十八条 规定: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,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,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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